老何发现欠他钱的甲公司和另一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公地点都是同一套人马,资金也是来回倒。甲公司账上没钱,乙公司却生意红火。老何不知道能不能让乙公司一起还钱。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也可能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丧失独立人格的,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老何若能证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和财务混同,依法可以主张两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老何收集两家公司人员交叉,业务重合,资金混同的证据,如工商登记,合同,银行流水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把关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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