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吕做工程材料生意,收了张商业承兑汇票当作货款。到期后去银行提示付款,却被告知付款人账户没钱,拒绝付款。老吕拿着这张票犯了难,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老吕作为持票人,依法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需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行使受票据时效限制,通常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建议老吕保留汇票原件和拒付证明,厘清票据的背书链条,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和各背书人发出追索通知,必要时依法起诉,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票据追索,商票拒付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