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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实际被老板私用,公司还要还吗
发布时间:2026-10-18

老严把钱借给了一家公司,合同盖了公司公章。到期后公司却说钱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的,进了个人账户,公司没用这笔钱,不愿还款。老严一时不知道这债该找谁要。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的,通常应当认定公司是借款人。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是合同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借款资金被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属于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问题,公司对外仍需还款,之后可以向实际用款的个人追偿。老严可以要求公司还款。

建议老严保留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和对方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把公司列为被告主张还款,必要时把法定代表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借款,法人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