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龚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发现公司为另一个老板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而这份担保既没开股东会,也没经过董事会决议,只是法定代表人私自盖了章。老龚很困惑,这担保到底有没有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越权担保的效力作出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依法应当经过内部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属于越权行为。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判断担保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可能不发生效力,反之公司可能仍需担责。
建议老龚查阅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权限的规定,查明担保是否履行了决议程序,收集越权担保的证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担保,越权代表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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