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背地里以公司名义为朋友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还盖了公司公章。老瞿直到债主找上门才知情,公司到底要不要为这笔担保负责。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越权担保的效力作出规范。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即便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其行为仍可能构成表见代表。若债权人是善意的,公司通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再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担责与否,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建议老瞿查阅章程关于担保的规定,查明担保是否经过决议,收集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证据,依法应诉,主张债权人非善意或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保留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权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越权担保,表见代表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