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莘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一直没结。起诉时才发现,这家公司把自己的核心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老板亲戚开的另一家公司。老莘担心公司没了资产,自己的债权落空。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规范。
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把资产转让给关联方,属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老莘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追回被低价转让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建议老莘收集公司低价转让资产的证据,如转让合同,价格凭证和关联关系证明等,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维护自己的债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债权人撤销权,关联交易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