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耿发现公司的一位董事,把公司的采购款挪去开自己的店,还在外面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赚了不少钱。老耿很气愤,想知道公司该怎么追究这个董事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者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挪用公司资金,经营同类业务,属于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依法可以要求该董事返还挪用的资金,并将其经营同类业务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建议老耿收集该董事挪用资金的证据,如其经营的副业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证明,先要求其返还资金并交出违法所得,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归入违法所得。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董事忠实义务,公司利益损害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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