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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股东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10-20

老关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还没结清,公司就被登记注销了,可这家公司压根没进行清算,账目也没理清。老关担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想知道股东要不要为此负责。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清算,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老关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属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老关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能因为公司已注销就无人负责。

建议老关保留供货合同,对账单和公司已注销的证明,查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事实,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股东清算责任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