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瞿的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公司为某股东的一笔个人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现在要替他还钱。老瞿查了才知道,是法定代表人擅自盖章,既没开股东会,也没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其效力需要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来判断。
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依法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擅自盖章,未履行决议程序,若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未决议,担保对公司可能不发生效力,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建议老瞿查阅章程关于担保的规定,查明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收集越权担保的证据,依法应诉,主张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担保,公司担保效力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