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秦给一家公司供了货,货款一直收不回来。起诉后才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认缴了上百万出资,可认缴期限远未到期,公司账上没钱,股东也说自己还没到缴资的时候。老秦担心这笔钱要打水漂。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司法实践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规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虽然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但当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依法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老秦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建议老秦保留供货合同,对账单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查明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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