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韩是小股东,公司突然召开股东会,通过了一项大幅稀释老韩股权的决议。老韩事先没收到通知,也没参加表决。等他知道时,决议已经生效了。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依法通知全体股东,未通知老韩就作出决议,属于召集程序违法。老韩作为股东,依法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建议老韩尽快收集股东会通知,决议文件和公司章程,查明决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注意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违法决议,维护自身股权利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会决议,公司治理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