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尤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的公司出面担保。到期朋友没还钱,老尤找公司要,公司却说这笔担保没开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不肯担责。
《民法典》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依法一般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老尤作为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公司没有决议,担保合同通常仍可能有效,公司不能一概以没开会为由免责。
建议老尤收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厘清公司担保是否履行了决议程序,评估自己是否构成善意,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