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许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把公司的业务低价转给了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公司利益被掏空。老许作为小股东看不下去,想起诉,却不知道有没有这个权利。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关联交易并非一概禁止,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是违法的。老许作为股东,若公司怠于追究,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
建议老许收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如交易合同,定价明显不合理的材料等,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公司怠于起诉的,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关联交易,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