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全给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供货,货款被拖欠。起诉后才发现,公司老板和公司账目混在一起,公司没钱还债,老板却过得挺滋润。老全想知道能不能让老板本人还钱。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全若能促使法院查明老板与公司财产混同,而老板又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就可以要求老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全收集公司财产与老板个人财产混同的证据,如个人账户收款,资金往来凭证等,在诉讼或执行中依法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债务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