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13983626801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文集 > 法律随笔 >
公司设立时欠下的债,发起人要一起还吗
发布时间:2026-10-22

老宋和朋友一起发起设立公司,公司还没成立时,就先以公司名义向老宋的一个熟人借了一笔钱用于筹备。后来公司没成立起来,债主却找上门要老宋还钱。

《公司法》规定,设立中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发起人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若公司最终未成立,应由发起人共同承担。老宋作为发起人之一,对设立公司所负债务,依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因为公司没成立就置身事外。

建议老宋厘清借款的具体用途和发起人之间的约定,收集借款凭证和相关协议,先与债主和共同发起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合理承担各自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