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供货给一家公司,货款还没结清,公司却办理了注销。老孙找公司要钱,才发现公司已经没了。老孙想知道,这钱还能不能向原来的股东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或股东在清算中作出虚假承诺,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股东一般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老孙可以依法向原股东主张权利。
建议老孙收集欠款凭证和公司注销的登记信息,查明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情况,先与原股东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注销,债务追偿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