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冯和朋友合伙开公司,约定各认缴一部分出资,分期缴纳。到了约定的缴纳期限,老冯因为资金紧张一直没缴齐。他担心自己的股权会不会因此受影响。
《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股东在催缴通知载明的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股东失权制度是现行公司法的新规定。老冯到期不缴出资,经公司催缴并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对其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发出后,老冯相应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即告丧失。
建议老冯及时与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尽快补缴出资,避免触发失权程序导致股权丧失。若确有困难,可协商变更出资安排,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自身股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出资,股东失权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