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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法律后果与结算规则

2026年07月0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发包方以"进度慢""质量差"为由要求施工方退场,或者施工方以"发包方不付款"为由停工撤场,都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和结算规则。

一、解除的合法性判断

施工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情形。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下情形可能构成法定解除:(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3)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4)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二、解除后的工程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实践中,争议焦点通常在于:(1)已完工程的造价如何确定——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2)未完工程的责任归属——如果是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未完工程的价差损失和工期延误损失;(3)临时设施的拆除和场地清理费用谁来承担。

三、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的一方如果本身就是违约方,不仅要承担结算义务,还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一般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即便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承包人回收工程款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