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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认定——赠与、消费还是诈骗

2026年07月0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直播打赏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互联网消费行为。然而,围绕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一、直播打赏的三种法律定性

第一种观点:赠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用户通过平台向主播打赏,属于无偿的财产赠与行为。用户主观上不具有消费意图,主播也并非在提供等价的商品或服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

第二种观点:服务消费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用户打赏本质上是在购买主播提供的互动服务——包括表演、聊天、点名感谢等。打赏金额与服务体验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属于双务有偿的消费行为。用户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并送出,形成了"用户—平台—主播"三方消费服务关系。

第三种观点:区分对待说。该观点主张根据不同情形区别认定:对于小额打赏,可以认定为消费行为;对于大额打赏且明显超出服务对价的部分,可能构成赠与或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二、司法裁判中的典型案例

宁夏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在某平台认识女主播,两年内打赏9.1万元。原告主张该款项属于婚约彩礼,要求返还。法院查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打赏行为属于自愿赠与,不支持返还。

另一起重庆地区的刑事案件中,女主播以"线下恋爱结婚"为名诱导多名男子打赏数十万元,实际从未打算见面。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对用户而言,打赏前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愿消费,不能事后反悔要求退款。如果发现主播存在虚构事实、诱导打赏等诈骗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平台而言,应当建立合理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追回机制,对涉嫌诈骗的主播账号及时采取封禁、冻结收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