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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重代价

2026年07月0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占比最高。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和第八十七条(赔偿金)的关系存在误解,这种误解往往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一、经济补偿金(N)的适用条件与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适用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等。

计算公式:N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上限: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三倍封顶,且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赔偿金(2N)的适用条件

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解除包括: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下被解除合同。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2N。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劳动者只能择其一。

三、用人单位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法定理由,不能仅以"不合适"为由随意辞退。

误区二:"发了解除通知就算完"。未经法定程序(工会意见、送达通知等)的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误区三:"赔了N就行了"。如果解除行为本身违法,不是赔N而是赔2N。

误区四:"劳务派遣工不算我们的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