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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撤销已故赠与人的赠与合同

2019年12月12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老王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老王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老王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是在1954年,与张婆婆生育了儿子王大;第二次婚姻是在1960年,与赵婆婆共同将赵婆婆的儿子赵小松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是在1988年,与陈婆婆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7年赵小松因病去世,留下一子赵西和一女赵红。
1998年,老王在和陈婆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老王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老王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赵西。2017年5月,赵西代老王认购结算了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老王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赵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老王因病去世。老王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赵西将王大、陈婆婆、赵红一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老王生前与赵红的一份录音,证明老王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赵西,要求王大履行老王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婆婆表示该房屋系老王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赵红表示自愿放弃对老王的遗产继承;王大则认为,老王赠与给赵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老王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老王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赵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老王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赵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王大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赵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