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张先生打算按揭买车跑网约车业务,于是和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预定单”并支付了8000元定金。预订单上注明,预订方交纳的购车定金在签订金融合同后不予退还,用于抵减相应金额的应付购车款。然而在签订金融合同时,由于金融贷款公司带来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张先生拒绝签字,租赁公司也因此拒绝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定金。
张先生说:“当时他们拿出的《金融贷款合同》里面首付、月供、贷款总金额都是空白的。”在这种状况下无法确定对方究竟会怎样填写,一旦对方胡乱填写金额,自己很可能倾家荡产也无法赔偿。对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解释道,让张先生在空白的贷款合同上签字并无他意,只是为了节省时间,加快进度。如果将合同寄回总部,等总部签了后又寄回来给定车人签字,这样速度太慢了,也可能引起购车人的不满。
鼎之律师事务所薛楠律师对张先生拒绝在空白的金融贷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表示认可,这能够避免张先生陷入不必要的风险。根据《民法》和《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空白合同的做法本身就违法。此外根据《合同法》,如果张先生签了空白合同,一旦对方在合同里填写对张先生不利的条款,那么他会非常被动。
张先生拒绝签订这份金融贷款合同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却又遇上了新的问题,汽车租赁公司以“此事已进入了流程”而拒绝退还他当初缴纳的8000元定金。张先生说,“车辆预定单”上约定的是“签合同后不退定金”,现在合同既然没有签,定金就该全额退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则不予认可:首先是相关工作人员为张先生订车已经付出劳动,应该获得报酬。其次是公司已经花了4000元向卖车的单位预定了车辆,这笔钱退不了,因此他只能退张先生4000元。
薛楠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预定单里面明确规定,双方签订金融合同后,预定金不能退。这句话就等效于双方没有签订金融合同,汽车租赁公司就必须退还消费者预定金八千元。”目前,张先生已经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部门举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