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酒被判假一赔十
2022年04月14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出售假酒被判假一赔十
2021年5月,李某在某烟酒专卖店购入3箱某进口红酒,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此后,李某认为该酒可能为假酒,故与店长进行协商沟通。店长称,李某所购买的酒是老版本,并且所有的酒都有鉴定报告,不同意退款。于是,李某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工商所。经工商所组织鉴定,李某在该专卖店购入的3箱红酒全部为假酒,工商所也随即对该专卖店作出行政处罚。此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专卖店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红酒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但已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产品,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商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卫生证书等材料,也难以认定案涉红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案涉红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属不得进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专卖店退回李某酒款,并按照价款金额的10倍对李某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同时,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本案中,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但根据工商所组织商标权利人鉴定的结果可知,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非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所以涉案红酒未经该商标所有人授权但标注该品牌,属于来源不明产品。被告专卖店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进行销售,存在欺诈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使消费者并未发生实际损害,但仍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同时,食品经营者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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