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到底由谁举证?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法律角度为您解读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关于病历资料的查阅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查阅复制这些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损害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如果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损害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将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进行评估。鉴定结论对法院判决有重要影响。
患者维权可以走以下路径:第一步与医疗机构协商要求封存并复制病历资料。第二步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调查。第三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四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重大损害的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介入。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患者应当注意时效问题尽早采取行动。
重庆律师提醒,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领域,患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建议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封存病历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情绪激动而采取过激行为。两江新区居民如有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需求可向当地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