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第八条中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不仅有效,而且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应用。
下面这个表格,梳理了核心的责任规则,可以帮助你快速了解:
| 责任主体 | 具体责任 | 主要依据 |
|---|---|---|
| 用人单位 (如直接雇佣工人的分包公司) | 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103号文件第八条-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 | 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支付时,需共同负责。 | 103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 |
| 违法的承包人 (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建筑公司) | 对转包、分包后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最高法典型案例- - |
103号文件的规定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不仅被直接适用,其精神内核还被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和明确。
法院判决直接引用:在2025年媒体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例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引用了103号文件第八条,判定在分包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法司法解释确认: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主体,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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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在法律层面为103号文件的原则提供了更坚实的支撑。
最高法典型案例释法:在同一时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最高法再次强调了这一规则。在一起建筑公司转包工程给个人、个人雇用的工人受伤的案件中,法院指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即使工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仍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有效解决了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劳动者的维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