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再次鉴定(即省级鉴定)的结果不服,目前法律上没有行政或司法上的救济渠道。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依法为最终结论。-
你面临的是工伤保险流程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环节。为了方便你理解,下表对比了不同类型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 争议事项 | 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法定救济途径 |
|---|---|---|
|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
可以- - -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 |
不可以- - |
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 。 |
| 对省级的再次鉴定结论不服 |
不可以- - |
无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该结论为最终结论- - - 。 |
| 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 可以-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 | 不适用此途径 |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劳动仲裁)- 。 |
劳动能力鉴定本质上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鉴定,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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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初次鉴定+省级再次鉴定”的程序,已经赋予了当事人一次复核的机会,旨在通过更高级别的专家评审保证结论的公正性,省级结论因此被规定为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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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案例显示,当事人因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先后通过举报、投诉、多次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但各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并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审查或责令更改鉴定结论-5。这提示我们,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推翻鉴定结论,不仅无法获得支持,还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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