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你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下了“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争议”。你以为清静了,直到共同朋友无意透露,前夫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了巨额股票,一直隐瞒,且登记在其个人账户下。那句“各归各”,是否让你丧失了追索的权利?
不一定,这可能是重大陷阱!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它的法律含义是:离婚时,对于已知的、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就此确定。但对于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你从未知晓,自然也无法包含在“各自名下”的范畴内。因此,你并不因此丧失追索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被隐藏的财产。并且,对于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诉讼时效为自你发现之次日起三年。你现在要做的,是尽可能收集他隐匿财产的线索(如证券公司名称、大概时间等),然后咨询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仓促签下的协议,差点让你吃了大亏。
离婚协议是技术活,不是作文填空。转发提醒所有面临离婚的朋友,协议千万条,明确具体第一条!你觉得离婚时,怎么查对方有没有隐匿财产?评论区高手支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