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讨价还价的福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意这里的措辞——应当,不是可以。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任何以多发工资代替缴纳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
实践中用人单位逃避社保缴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不缴;二是少报缴费基数,按最低标准而非实际工资缴纳;三是拖延缴纳时间。无论哪种方式,都构成违法。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的第一渠道是向税务部门投诉。自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投诉的受理效率和执行力度显著提升。劳动者可以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身份证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
如果已经离职,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未依法缴纳社保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而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而损失的失业金等。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社保纠纷涉及具体的缴费基数核算和时效认定,如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