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规定居家隔离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2020年02月12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鼎之说法
本案中,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在此特殊时期,广大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qdzlawyer.com/wenji/alfx/42.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