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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造成的违约不担责?

2020年03月26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鼎之律所郭涛接受《天天630》记者采访,针对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回答了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代女士与一家房屋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2022年到期的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1300元,经纪公司除每年第一季度收取一个半月的房屋空置费外,按季度将租金打给代女士,经纪公司转租定价与代女士无关。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代女士出租房所在小区从二月份开始封闭,租赁户无法进入,于是经纪公司认为小区封闭期间应该免租。代女士认为根据之前合同而言不让利也说得过去,但出于人性化考虑她同意疫情期间每月减少500元的租金。代女士只同意减少租金,而房屋经纪公司要求免除租金,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经纪公司就提出了终止托管合同,并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解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代女士则认为既然是对方违约,对方就应该承担责任。双方意见不一,认为只能走诉讼程序,请法院予以判决。
【律师观点】
郭涛律师提出: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经明确,新冠病毒肺炎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此期间合同终止行为是否适用这一条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要具体分析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并且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预期以及履行情况等来作出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委托托管合同,疫情只是其中较短的一个区间,因此房屋出租的空白期损失尚且属于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成本。另外委托方已经为房屋可能的空置期支付过费用,作为被委托方的经纪公司,也不能遇到困难就将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委托人。
对于双方产生的分歧,郭律师建议各让一步,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继续履约,争取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