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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以下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送养人在送养子女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被送养的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