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伤了,或者被同学打闹弄伤了。学校老师通知家长来领人,态度很好但就是不说赔偿的事。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学校需要自证尽到了管理职责;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呢?比如体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维修,老师擅离职守没有在场看护,学校场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对学生之间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等。如果学校在这些方面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孩子是在学校被其他同学打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打人同学的家长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后,家长应该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拍摄现场照片、保存受伤部位照片、收集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同时向学校索取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如果学校推卸责任,可以向教育局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重庆两江新区的专业律师可以帮您分析学校的责任大小,为您争取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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