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要分清楚,债务也要分清楚。但很多人分不清什么债务算夫妻共同的、什么算个人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双方都同意借的钱,当然是共同债务。第二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要看用途。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买米买菜、交水电费、给孩子交学费,这些算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借几百万去投资炒股,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上。
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还钱,首先要证明这笔债存在,其次要证明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证明不了,法院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还。另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故意伪造债务、让对方分担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笔迹、核查借款真实性。
离婚时处理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防止自己莫名其妙背上不属于自己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