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某工地,查获400多卷假冒“科顺”防水卷材。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发现:同样是用了假货,有的分包商只被没收剩余材料、罚款两三万;有的却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1万、通报批评。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关键在于:你是“买来自己用”,还是“买来装进工程里卖给甲方”?
“包工包料”承揽工程,采购侵权材料用于施工,法律定性为“销售侵权商品”-10。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案例第3号、淮南这个案子都明确:承揽人将侵权材料用于工程并整体交付,按正品材料结算工程款,实质上是将侵权商品变相销售给发包方。这不是普通使用行为,这是以工程为载体销售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按整个工程款里材料部分算,违法所得按正品与假货差价算,罚款是违法所得的数倍-10。
而如果你是纯劳务分包,材料由总包或甲方提供,你只是安装——那你属于使用侵权商品。在商标法里,单纯“使用”侵权商品(如贴牌加工中使用假标签)也侵权,但定性不同,处罚力度通常低于“销售”。更关键的是:如果材料是甲方供的,你还能主张“合法来源”,争取减免责任。
血的教训: 接包工包料工程,你就是材料的销售方。材料侵权,你就是销售侵权商品。别以为“我只是个干活的”,法律看你赚了材料差价,就认定你是卖货的。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领料单,全都留好。一旦材料出问题,你要能证明你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查验了供应商资质、索要了质检报告、现场抽样送检过。什么都没有,就是明知或应知,重罚没商量。
分包队伍的老板们,这条是给你们看的!你包工又包料,你就不再是单纯的“施工方”,你是建材销售商+施工队,双重身份,双重风险。评论区说说:你包的工程,材料是自己采购还是甲方供应?知道这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