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铁车站,总包把防水工程分包给某专业公司。合同明确要求采用“工艺A”,分包进场后觉得A工艺成本高、进度慢,自作主张改成看起来差不多但便宜的“工艺B”。结果“工艺B”是别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把分包和总包一起告了。总包负责人暴跳如雷:“我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是他们偷工减料,关我什么事!”
法律上,总包可以被连带告,但也可以想办法脱身。
总包被列为共同被告,不一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总包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管理、监督、审查义务。如果总包能证明:
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工艺或材料,禁止分包商擅自变更;
对分包商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明显侵权;
发现分包商擅自变更后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没有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中额外获利。
那么,总包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10。相反,如果总包对分包商的侵权行为“知情却放任”甚至“默许支持”,那就是典型的帮助侵权,跑都跑不掉。
给你三道防火墙: 1. 合同防火墙:分包合同里写死知识产权条款,明确分包商保证技术方案不侵权,侵权后果由分包商全责承担。2. 审查防火墙:分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材料报审表,必须有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做专利检索。3. 监督防火墙:发现分包商擅自变更,当场叫停、发函整改、拍照留证。三次不改,清退出场。
总包是项目的大脑,也是风险的集中器。分包商的每一个骚操作,最后都可能炸到你头上。转发给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管分包不只是管进度、管质量,还要管知识产权合规!你管理的项目上,分包商有过“自作主张”的行为吗?你是怎么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