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某公司名下接活。甲方欠500万,被挂靠公司不愿起诉(怕得罪甲方),老李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发包人付款,还主张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实际施工人不是承包人,没有优先权!二审法院改判: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优先权!最高法:这个问题我们还没统一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先自己看着办。-4
这是目前建工领域争议最大、裁判最分裂的问题,没有之一。 支持方说:优先权保护的是工人工资和材料投入,实际施工人是真正的施工主体,凭什么不能享有?反对方说: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下不能随意扩张主体范围。《民法典》第807条写的行使主体是“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4。
截至2026年2月,各地高院的“地方粮票”:
明确支持:江苏、安徽、广东、四川高院。他们认为,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
明确不支持:北京、山东高院。他们认为,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看情况:浙江、福建高院。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且未反对,可以主张;如果发包人被蒙在鼓里,不行。
没表态:其他省份,法官自由裁量。
给你三个层级的风险缓释方案:
最稳妥:让名义承包人去主张优先权,钱要回来再分给你。签好内部协议,明确权利归属和分配比例。
次稳妥:起诉时把名义承包人列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统一主张优先权。法院判给名义承包人,你依据内部协议执行。
赌博方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主张优先权。先查清你所在省份高院的指导口径,再做决定。
还有一个备胎方案:代位权诉讼。 如果名义承包人怠于主张优先权,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行使名义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包括优先权。这条路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撑腰,很多法院认可-4。
实际施工人能不能要优先权,像开盲盒。转发给所有挂靠接活的兄弟,打官司前先查当地判例!你所在省份支持还是反对?评论区报坐标,帮大家排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