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离婚后一年确诊癌症,失去劳动能力,无收入无房产。前夫收入稳定,再婚再育。张女士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扶养费。法院判决:前夫按月支付2000元扶养费,直至张女士再婚或生活状况改善-4。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困难包括: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4。
这不是“赡养费”,是“经济帮助”。离婚后,你们不再是夫妻,但如果你确实活不下去了,他如果有能力,就得帮一把-6。
哪些情况算“生活困难”?
因病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年老无养老金,又无子女赡养
抚养年幼子女导致无法工作(这个通常通过抚养费解决)
没有住房,又无力租房买房-6
给主张“经济帮助”的你三条建议: 第一,证明自己“确实困难”——病历、残疾证、失业证明、无房产证明。第二,证明对方“有能力帮助”——收入证明、财产清单。第三,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不要等离完了再单独起诉。离婚后再起诉,法院也会受理,但难度更大-6。
离婚是结束关系,但不是结束责任。转发给所有正在经历离婚艰难期的朋友,法律给你留了一条活路!你觉得离婚后该不该扶养前妻/前夫?评论区吵一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