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起,各地相继迎来复工潮,在疫情严重的当下,员工因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鼎之律师进行如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财政部等相关规定,员工因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员工在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