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三年前被车撞伤,当时以为只是皮外伤,签了“私了”协议拿了5000元。三年后膝盖持续疼痛,检查发现是韧带断裂,需要手术,要花5万。小陈想起诉肇事者,朋友说:“都三年了,早过时效了!”小陈绝望。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日算,是从“损失确定日”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6。
“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是什么意思?对事故赔偿来说,就是你知道损失的具体数额的那一天。如果是伤情,就是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2。
小陈的情况:三年前他只知道皮外伤,损失5000元,那部分时效已经过了。但韧带断裂的伤情他三年后才知道,损失5万元,这个损失的诉讼时效从他确诊那天才开始算三年。所以他起诉要求赔这5万,没过时效。
什么情况会导致时效中断,重新算三年? 1. 你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微信、短信、书面函件);2. 对方同意赔偿(哪怕只同意一部分);3. 你起诉了-6。
给你三条建议: 第一,受伤后保留所有病历,证明“我当时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第二,治疗过程中可以发催款函,中断时效。第三,如果伤情持续发展,别等,及时做鉴定,确定损失金额。
诉讼时效不是死板的时间点,是跟着你的损失走的。转发给所有受伤后“以为没事”的朋友,你的权利可能还没过期!你遇到过“以为过期了其实没过”的情况吗?评论区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