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仍在肆虐,企业复工复产尚无定期。因疫情导致上班时间推迟,此期间职工工资如何发放?对此,鼎之律所张家胜进行如下解读。
一、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次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该延长休假时间的工资、补休等问题应按周休日工作的标准对待。因此,若职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
二、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及之后仍然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目前,由于多数省份没有明确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因此,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发放工资,或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是否发放双倍工资等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各地尚没有统一标准,仍需等待各地细则和解释出台。
不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在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及之后仍然未复工期间,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该都会按照这个标准来进行工资发放。
另外,关于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的70%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