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以下从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态度等角度,对这一问题的法律现状作系统分析。
一、问题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1188条的双层构造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理解《民法典》第1188条确立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规则。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监护人替代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其背后的立法考量是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上存在欠缺,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同时,第1188条第2款又规定,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应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体现了"责任自负"理念的某种延伸,即未成年人本人并非完全免责。-1
正是这种"替代责任"与"本人财产优先支付"之间的张力,为后续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埋下了争议的伏笔。
二、实践中的两种对立观点
(一)否定说:不能追加
持否定观点的一方认为,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执行依据的确定性原则。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是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本人,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实质上是改变了判决内容,违背了"以执代审"的禁止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过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5而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2
其二,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定位。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明确将侵权责任主体限定为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并非责任主体。虽然第2款规定了"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此处的"本人财产"应理解为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既有财产,而非成年后取得的财产。有观点明确指出,该条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并不能解释为未成年人本人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仍然是监护人。-6
其三,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有关主体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5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387号执行裁定中也明确重申了这一原则。-6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研讨文章亦持此立场,认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侵权人的父母,即便侵权人成年,也不能追加甚至变更其为被执行人。-10
(二)肯定说:可以追加
持肯定观点的一方则认为,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实体法并未免除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本质上是"替代责任",并未否定未成年人本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2款进一步说明,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应当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以上条款未否认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仅在侵权人未成年、无本人财产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待其成年或具有本人财产后仍应继续承担侵权责任。-12
其二,民事诉讼程序已将未成年侵权人列为被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改变判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在程序上将未成年侵权人列为案件被告,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因未成年人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执行中将已成年侵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与民事诉讼程序将其列为被告的规定相符合,不影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判判决未成年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同时明确了未成年侵权人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加成年后侵权人为被执行人未改变原判内容。-12
其三,符合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原则。 未成年人成长需要保护,更需要教育。侵权人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具有获得劳动收入的可能,应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便于及时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被侵权人利益平衡,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责任意识,符合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12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审慎且个案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就这一问题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但从相关裁判文书中可以窥见其态度。
在(2019)最高法执监637号执行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应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进行。田某华为案件的当事人,且生效判决明确了田某华为实际侵权人,但因考虑田某华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项中仅判令由其法定代理人田某平承担民事责任。现执行过程中田某华已成年,已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对田某华予以执行,该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5
这一裁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当执行依据的判项仅列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诉讼过程中已将未成年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且判决主文或说理部分明确了侵权人本人责任的,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该侵权人,属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应当书面征询作出原判决的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就判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而非由执行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追加。-2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判决内容具体分析,并通过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调机制解决。
四、两类情形的区分处理
为便于实践操作,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区分:
(一)诉讼时已将未成年侵权人列为被告,且判决主文或说理部分明确了侵权人本人责任的情形
在此类情形中,追加的障碍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明确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意味着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侵权人已经是案件当事人,其程序权利已得到保障。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非引入全新的责任主体,而是对已有当事人的执行。
(二)诉讼时仅列监护人为被告,判决主文仅判令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此类情形中,追加的难度显著增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仅为监护人,监护人并非未成年人本人,判决主文并未要求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成年人本人为被执行人,实质上是引入了一个全新的责任主体,这与执行依据的确定性原则存在一定冲突。如前所述,此类情形下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就判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2
五、诉讼阶段的相关规范:2024年司法解释的新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其中第6条对"侵权时未成年、诉讼时已成年"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诉讼阶段的被告确定和责任承担方式提供了规范指引。
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第1款:"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45
第2款:"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45
该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则可归纳为:
第一,责任主体的明确。 在侵权时未成年、诉讼时已成年的情况下,原监护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强化保护。
第二,赔偿顺序的明确。 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这里的"被监护人财产"应理解为被监护人(即原侵权人)在诉讼时的财产,包括其成年后取得的财产。
第三,诉讼程序的规范。 被侵权人仅起诉成年后的行为人时,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被侵权人因不了解法律而仅起诉侵权人本人,导致无法获得充分赔偿。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诉讼阶段的被告确定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对于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支持——即"被监护人财产"的表述,为执行其成年后财产提供了依据。
六、实践操作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实践操作建议:
第一,审查原判决的具体内容。 这是判断能否追加的首要步骤。如果原判决已将未成年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且判项或说理部分明确了侵权人本人的责任,则追加的可行性较高;如果原判决仅列监护人为被告,判项仅判令监护人承担责任,则需进一步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第二,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在判决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637号执行裁定的做法,书面征询作出原判决的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就判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而非由执行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追加。
第三,申请追加的程序路径。 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已成年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必要时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后作出裁定。
第四,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侵权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虽然未成年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能尚无财产,但债权人仍需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续,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第五,当前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态度不尽相同,部分地区法院持支持态度,部分地区法院持反对态度,申请执行人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情况,合理评估追加的成功率。
七、风险提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允许追加,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态度存在较大差异。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评估可行性。
此外,即便法院同意追加,执行能否成功还取决于侵权人成年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侵权人成年后仍无稳定收入或财产,即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实际执行效果也可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