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害与物业责任
2026年05月11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近年来法律实践的热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重庆律师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和窗户等附属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设置警示标志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等。两江新区律师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年久失修的外墙瓷砖和窗户等可能掉落的风险点应当及时维修排除隐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仍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物致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和求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所知信息协助查清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受害人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查明具体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追偿。在重庆两江新区高层住宅密集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业主也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随意在窗台阳台放置物品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高空坠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进行专业分析。擅自引用本文内容产生纠纷的,作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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