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入职时签的合同是“标准工时制”,朝九晚六。但实际上,公司天天要求加班到晚上八九点,周六也经常要上班。每次小王提加班费,领导就说:“我们是项目制,加班都是自愿的,年底有项目奖金。”三年过去了,年底奖金加起来只有几千块,而每天两小时的加班费算下来差了八万。小王离职后决定维权,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最终成功拿到了这笔钱。
一、加班≠自愿,不付加班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工时制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周工作时间进一步明确为四十小时。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加班又未安排补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百分之三百。任何“自愿加班不付加班费”的说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以小王为例,月薪八千元,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日工资约为368元,小时工资约为46元。工作日每天加班两小时:46元×150%×2小时=138元/天;每月工作22天,一个月加班费约3036元。三年约合十万,扣除已发“项目奖金”约两万,净差八万。这正是仲裁委支持的计算方式。
三、如何证明加班事实?
很多劳动者维权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证据。建议平时注意收集:考勤记录(打卡截图)、工作群消息(领导安排加班的通知)、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邮件发送时间、文件修改记录)、工资条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加班证据。如果您在重庆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联系重庆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劳动仲裁对劳动者是免费的,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放弃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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