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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深度合成技术的侵权规制——民法典肖像权条款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适用

2026年07月02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深度合成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换脸视频制作门槛极低,由此引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案件在近年显著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是规制此类行为的核心条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这一表述精准涵盖了AI换脸、深度伪造等行为。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时已有预见性地将技术手段伪造纳入肖像权侵权类型。

侵权成立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涵盖多个层面。

第一,财产损害赔偿。如果侵权人利用伪造的肖像从事商业活动或直接牟利,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侵权人所获利益的返还——这是一种利润剥夺式的救济。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深度伪造的不雅视频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法院会综合考量传播范围、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和受害者实际精神损害后果来确定金额。

第三,人格权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一个诉前或诉中的快速救济途径——不需要等到正式判决。

平台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通知平台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AI深度合成侵权受害者建议立即固定证据并申请人格权禁令,具体操作请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