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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的突破与留白

2026年07月02日  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   http://www.cqdzlawyer.com

超龄劳动者——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人员——在工伤认定问题上长期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施行,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传统上的法律障碍在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的用工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框架下,劳动者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一旦发生工作伤害,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途径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救济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认定工伤,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均可获得待遇。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在程序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周期远长于工伤认定程序。

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相应商业保险;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超龄劳动者维权难度。

但新规仍有留白领域。超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参照工伤认定?因长期职业病累积导致的伤害是否纳入保障范围?这些细节问题有待后续配套细则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涉及具体的用工关系法律定性,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