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围绕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也呈爆发式增长。直播间里买到假货,谁该为此负责——是主播、商家、还是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了清晰的归责体系。
第一,直播间运营者的标明义务。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当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是否系销售者。如果主播不能证明已经明确标明自己不是销售者并告知实际销售者身份的,消费者有权直接向主播主张销售者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主播证明不了自己已经标明,就要承担销售者责任。
第二,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如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然后平台再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当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且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虚假宣传的广告责任。如果主播在直播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不仅可以向商家索赔,还可以依据广告法直接追究主播的广告代言人责任——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领域,广告代言人需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直播带货纠纷涉及具体的主体身份认定和过错判断,建议消费者保留录屏和交易记录,咨询执业律师维权。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