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4.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的审查。
3.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4.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5.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
6.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上是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