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常的夜晚,同宿舍的工友在项目生活区的板房内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欲绝前来处理后事,要求认定工亡。公司却提出质疑:“宿舍是休息的地方,不是工作岗位,这不能算工亡。” 一场关于“工作岗位”定义的争论就此展开。
这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亡! 对于建筑工人等从事流动性、间断性工作的劳动者,其“工作岗位”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具体的施工操作点。工地生活区(宿舍)是单位为保障连续生产、提供劳动者必要休息而安排的场所,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工友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亡。
特别是对于常年驻扎在项目部的工人,其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本身就较为模糊。法律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对处于这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家属需要做的就是:1. 要求公司立即申报;2. 如公司不报,自行在1年内申请;3. 准备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抢救记录、以及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别让冰冷的定义,寒了逝者家属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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