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项目,中天建设干到一半停工,甲方欠款2.8亿。2014年11月,中天突然收到通知:法院依据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要对这栋楼进行拍卖!中天没慌,12月1日就给执行法院写了份《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里面写了一句:“我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就这一封信,最高法认定了:这就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6
这是2021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71号,它的裁判要旨值得你打印出来贴在墙上: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
这意味着什么?你不必非等起诉才算“行权”!甲方被强制执行时,你往执行局递一份材料,白纸黑字写明“主张优先权”,这就是最有效的行权动作。哪怕你之前从来没起诉过、没发过律师函,只要这份材料是在18个月期限内递交的,优先权就算保住了!
但是——单方发函给甲方算不算有效行权? 这个问题目前争议极大。最高法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里说: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单方主张不能视为有效行权-2-8。意思是:你给甲方寄《优先受偿权主张函》,他签收了,但没跟你签折价协议,法院可能不认这是行权。是不是很坑?各地法院尺度不一,最稳妥的行权方式就两种:1. 起诉;2.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主张。
给你三条路: 1. 优先起诉确认之诉,法院判决书里给你写上“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铁板钉钉。2. 工程被查封时,立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主张,附上优先权未过期的证据。3. 实在来不及起诉,争取和甲方签折价协议,白纸黑字写明“以房抵债”或“折价转让”,这也算有效行权。
别让18个月白白溜走,更别用一张“单方函件”赌法院认不认。转发给法务和项目经理,这条规则能救命!你们主张过优先权吗?是通过起诉还是向执行局递材料?评论区分享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