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妻子结婚两年,妻子怀孕后因感情不和,瞒着张某做了人工流产。张某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因为生育过程需要女方承担身体和心理的巨大付出,法律尊重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也不能因为女方决定不生育而索赔。
但这不是说男方完全没有救济途径:第一,女方擅自打胎,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可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法院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第二,如果双方婚前有明确约定“必须生育”,或者男方因为这个婚姻付出了巨大代价,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当考虑。
给男方的三条建议: 第一,结婚前沟通好生育意愿,别等婚后才发现分歧。第二,如果女方怀孕后想打胎,尽量沟通解决,法律强制不了。第三,如果因为这个事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女方对婚姻破裂有过错。
生育权之争,法律的态度很明确:身体是女方的,选择也是女方的。转发给所有为这事吵架的夫妻,互相尊重,比打官司重要!你觉得妻子该不该和丈夫商量?评论区吵一架。